辽宁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五)的通知
辽经普办字〔2005〕2号
 
  

  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保证我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辽宁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市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统一解答。现将《辽宁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辽宁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五)

  

  一、关于银行及相关金融业法人单位的填报问题

  1、各级人民银行作为机关单位、银监会作为事业单位,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一套表(601、602、602-1、G627表);

  2、其他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表(601、602、602-1表)由地方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其财务状况普查资料由各级人民银行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填报,只填报人民银行系统布置的G634和G635表,不再填报G627表。

  二、关于证券、保险、邮政部门的法人单位的填报问题

  1、各级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事业单位,由地方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一套表(601、602、602-1、G627表);

  2、从事证券业、保险业和国家邮政系统的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其基本情况表(601、602、602-1表)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普查;其财务状况普查资料由各级证监会、保监会和邮政局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填报,只填报本系统的财务状况表,不再填报G626表。

  三、关于安全部门是否参加经济普查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普查办,各地的安全厅(局)机关应包括在经济普查范围内,进行普查登记。安全厅(局)机关所属的保密单位,可根据上级机关提出的名单不进行普查登记。

  四、关于新增个体户单位认定和如何填报普查表的问题

  各地在查缺补漏工作中新增的个体户,如果领取了营业执照,则纳入普查范围,填报个体户普查表;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则要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要纳入普查范围,填报个体户普查表;既没领取营业执照,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要在经济普查库中坚决予以剔除。

  五、关于如何处理调查时点(2004年12月31日)前停业的个体经营户的问题

  对于那些在单位清查时营业,但在调查时点(2004年12月31日)前停业的个体经营户,如果其领取了营业执照或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纳入普查范围,在单位清查库中予以保留。

  六、关于如何处理调查时点(2004年12月31日)前停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问题

  对于那些在单位清查时营业,但在调查时点(2004年12月31日)前停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要在单位清查库中予以保留,并且法人单位仍要填报后续普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