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公报
               

葫芦岛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地理区域划分实施细则

 

为明确经济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登记单位不重不漏,根据《葫芦岛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葫芦岛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实施细则》。

  一、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的划分,包括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普查区(村、居委会、社区)和调查小区(自然屯、组)四级。县(市)区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市普查机构指导下,由县(市)区普查机构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县(市)区普查机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具体实施;普查区和调查小区的划分工作,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划分方法

  普查区域地理划分应当遵循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和就近原则。

  (一)县(市)区地理区域的划分

  1、县(市)区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制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所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划分本县(市)区地理区域,并以最新的详细行政区划图为底图,绘制普查区域地图,标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及名称。

  2、对于县(市)区地域之间有争议的地区,经有关各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当报告市普查机构,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协调,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必须执行市普查机构的裁定。

  3、全市6个县(市)区普查地理区域,要从地域上完整覆盖葫芦岛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乡、镇、街道普查区域的划分

  1、县(市)区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设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并以规划图为底图,绘制普查区域地图,标出各普查区的区域及名称。

  2、乡、镇、街道普查区域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区域。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同一县(市)区内划分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拼合起来,应当完整覆盖本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

  3、对于坐落在县(市)区地域内,独立于乡、镇、街道行政管辖的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应视为单独的乡级行政区域,应当遵循地域原则,归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普查。

  4、乡级区域的命名,以建制乡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以建制镇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应以建制镇的名称命名、以“镇”结尾;以建制街道为基础划分的地域,应以建制街道的名称命名、以“街道”结尾;同时既为乡政府又为地区办事处的,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

  (三)普查区的划分

1、各乡、镇、街道普查机构以本区域所辖社区居、(村)委会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若干个普查区。在坚持地域原则的前提下,普查区的划分尽量不打乱社区居(村)委会的行政管辖区域。各县(市)区、可根据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单位数量的多少细划普查区。

  2、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连的、连续的、不交叉的封闭曲线,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各普查区之间不能重叠和遗漏。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划分的普查区合并起来,应当完整覆盖本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范围。

  3、各普查区均应由普查员根据实际情况绘制示意图。普查区制示意图应当标出本普查区内主要道路、街巷、胡同以及所有建筑物的名称,如居民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商业网点、宾馆、医院、体育馆、绿化地带、中心公园、娱乐场所等。

  4、乡、镇、街道区域内没有设置社区居(村)委会的地区(如新建住宅开发区),应当根据完整地域原则,在考虑普查单位规模的基础上划分出普查区。也可以将这一地区按就近原则并入相邻社区居(村)委会的所辖地域内进行普查。

  5、坐落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独立于社区居(村)委会管辖的所有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归入相邻居(村)委会所管辖地域内。对座落在乡级区域内,独立于(居委会、社区)管辖的工矿区、农场、林场、开发区等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归入相邻居(村)委会所管辖地域内,确属普查工作需要必须单独划分成普查区的,只有独立、完整的地理区划,可单独划分为普查区,并将情况上报市普查机构。

  6、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应以社区居委会的名称命名、以“社区居委会”结尾;以村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应以村委会的名称命名、以“村委会”结尾;对于没有设置居(村)委会的地区划分成的普查区,以实际名称命名,末尾加“虚拟社区居委会”或“虚拟村委会”字样,以示区别。对独立的工矿、农场、林场、开发区,将以实际名称命名。本乡、镇、街道区域内的普查区名称不得出现重复。

   (四)城乡结合部地区普查区的划分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部分复杂区域,不易划分普查区。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可根据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特定方式对普查区域进行划分,要做到不重不漏。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应将特定划分方式报市普查机构批准。

  1、街道和乡的地域交叉。街道与乡地域没有明显界限的,在划分普查区域时,街道与乡的普查机构应进行协商,选择一条比较明显的道路作为界限。

  2、街道和乡的地域重叠。在一个乡的地域上有几个街道,虽然街道之间的地域界线比较清楚,但街道与乡之间没有界线的,在划分普查区域时,各街道与乡之间必须明确各自的地域范围及边界。如果街道和乡的界线无法分辨,可直接进行普查区的划分。

(五)调查小区的划分工作,由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普查区经济普查小组的协助下进行,划分原则如下

   1、各普查区按完整地域原则划分为若干个调查小区。村级的小区最好以自然屯为划分标志。居委会、社区以组为划分标志。根据普查对象多少增减普查员。

   2、各普查区划分的调查小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接的连续、不交叉的封闭曲线。各调查小区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合起来应完整覆盖普查区。

   3、调查小区是经济普查资料过程中的最小地理单元。凡在本小区内的二、三产业单位。只要是普查对象都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范围。

   4、调查小区的命名,将普查区内所有调查小区排定序号。以小区序号加自然屯名或组名命名。

三、工作要求

  1、在划分每一级普查区域时,普查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勘察,明确区域边界。对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应本着普查工作的需要主动协商解决,在确保没有空白地域,明确归属后,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书,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备案。对有争议的地方,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报上级普查机构,由上级普查机构协调后下发裁定意见书。

2、普查区地图或示意图绘制工作完成后,应当与实际区域进行再次核对。重点是核对边界是否正确,区域内建筑物有无遗漏。

3、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在普查区域划分完毕后,应当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区域内“普查区名单”,并报市普查机构。编制名单时,各乡级区域和普查区名称的排列,应与行政区划代码的顺序一致。

  4、经济普查各级地理区域划分只作经济普查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区域划定后,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中不得改变。

  四、进度安排

  2004年9月25日前完成各级地理区域划分工作,9月30日前上报下列资料。

  1、县(市)区地图由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收集、绘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市普查机构保存。

  2、乡、镇、街道地图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收集、绘制,一式三份,其中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各保存一份。

  3、普查区示意图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进行绘制,一式三份,其中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各保存一份。

  4、Excel文件格式的“普查区名单”。

    名单格式如下:

_______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区及小区名单

普查区名称

所属调查小区名称

××普查区

 

1小区:××(屯、组)

2小区:××(屯、组)

.... ....

地 址: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5号市政府十一楼
联系电话:0429-3126352 电子邮箱:hldpczx@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