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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决定,继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市于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的对象为我市境内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 单位总体状况
  2001年末,全市共有法人单位9158个,比1996年增加1055个,增长13.0%。其中,企业法人5133个,占56.1%;机关事业法人2100个,占22.9%;社会团体法人146个,占1.6%;居(村)委会1712个,占18.7%;其他法人67个,占0.7%。
  全市共有产业活动单位12729个,比1996年增加1596个,增长14.3%。其中,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6319个,占49.6%;非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6410个,占50.4%。
全市拥有个体经营户91407个。


  经葫芦岛市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抽查,单位漏报率为0.4%,指标差错率为0.7%,数据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注一:本次普查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和第一次普查基本相同,其中:
  1、法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资料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附属于法人单位。
  3、个体经营户: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常年从事经营活动或全年从事季节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自行核算的个体经营户。包括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具备上述3个条件,暂末办理营业执照的。


 注二:基本单位数据以本公报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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