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进展1999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抓大放小”方针,在抓好国有大企业大集团的同时,把“放小”与“扶小”结合起来,在各地经贸委的努力工作下,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1.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日益增强。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江总书记和朱总理多次强调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各有关部门对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的认识也趋向一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加快,中小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一是中小企业为城提供了75%的就业岗位,安置了农村剩余劳动力2至3亿,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社会稳定特别是国有企业实施下岗再业创造了条件。仅1998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就新增就业员1000万人,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460万人。二是中企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是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据统计,中小企业实现的销售额工商税收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和45%。1998年全国业企业中的小型企业销售额增长率和工商税收增长率分为10.27%和11.64%,高于大中型企业的增长速度。三是小企业已成为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涌现出联想、四通等一批由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据统计,全国中小工业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占15.22%,销售额已
占16.57%。
2.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取得进展,效果初步显现。一年来,各地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从地区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因企施策,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
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 业并注重规范操作和改制效果。一是在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同时,注意规范改制行为。针对改制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二是改制采取多种形式,总体上没有出现单一改制情况。据对21个省(区、市)初步统计,截止1998年底,独立核算国有中小工业企业改制面已近80%,其中股份合作制占22.6%、出售占8.17%、租赁占7.28%、承包占7.28%、股份制占6.15%、兼并占4.4%、破产占2.81%、其他形式如合资嫁接、风险抵押和土地置换等占43.9%。三是企业改制效果已初步显现。上海轻工系统改制企业与改制前相比,有90%
的改制企业实现利润和销售收入平均增长20%和12%。辽宁省167户改制的市属亏损企业,改制后实现减亏45.7%,并有36户企业扭亏为盈。江西省966户改制企业中实现减亏和利润增长的占73.7%。
3.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开始突破,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低,特别是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是长期以来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此,各地积极组织进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试点。截止1999年5月,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其中吉林、河南、山东等省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济南、镇江、铜陵等34个城市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规范操作和有组织地开展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6月14日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任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问题,1995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国家经贸委为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差问题,正在研究起草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框架意见,并将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截止1999年6月底,四川、黑龙江等省和济南、深圳等城市已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4.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体制逐渐理顺,政策框架初步形成。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设了专司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司局――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区也从工作角度出发,结合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工作体制。截止1999
年6月,已有宁夏、辽宁、北京、安徽、福建、河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经贸委内设立中小企业处(室、局),其他省市经贸委均有专门机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云南、甘肃、浙江、上海、广东等省市已开始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乡镇
企业管理职能等纳入中小企业工作体系。上述地区已初步解 决了按所有制、城乡、行业分别设立中小企业职能机构的问题
二、当前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渠道不畅,融资困难一是供应不足。中国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利上收,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本来就少的贷款数量更为可怜,贷款供应缺口加大。二是保证缺乏。银行只认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中小企业多为租赁经营,因而无产抵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少,担保品种单一,寻保难。三是直接融资条件苛刻。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并要求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连续3年盈利;发行公司债券要求公司净资产不低于
3000至6000万元,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除以上条件外,还有复杂的审批程序,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四是风险投资主体严重错位。在限制或不允许社会个人和非国有企业开办风险投资的环境下,许多政府翻牌为或由国有独资的投资公司改组为风险投资公司,其机制仍只负盈不负亏,实质上国家财政仍然承担着无限责任。五是间接融资渠道单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定位和布局不合理,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主要局限于国有银行,尚未形成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三金”成为其主要资金来源,一些地方取缔“三金”后,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资金将更加困难。六是银行仍处垄断经营。国有银行为了金融安全和规避风险,率先实行了非常严格的贷款终身责任制等约束机制,但是,没有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基层银行惜贷现象非常严重。加上抵押、质押条件的不公平,个别地方已出现“告贷无门”。七是辅导薄弱。中小企业贷款难、寻保难与其资信等级不够有关。建立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此外,中小企业借贷成本高,放贷责任大,直接融资无渠道等,也影响了其融资能力。基于上述原因,福建省中小企业
约有52%无力从银行获得贷款,致使21.6%的中型企业开工率不足50%;73%的小型企业开工率低于80%。
2.政策不公,负担加重。 近年出台的政策多是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操作的,对大企业优待多,对中小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多,对非公有制企业考虑少,政策适用不公平。如在税收政策上,国有企业可先缴后退,非国有企业无此待遇;在土地政策上,国有企业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税减免政策,而非国有企业无此改革成本参与改组;在行业准入政策上,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基本上没有限制,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还受到诸多限制。最近专为国有大企业
出台的“债转股”、技改贴息等倾斜政策,为国有骨干大企业走出困境创造了条件,但加重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 不平等竞争。 中小企业特别是个私企业往往是小额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实际税负增加。另外,私营企业存在双重纳税
问题。在资产负债结构调整中,大企业可列入国家计划及时 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小企业不仅非国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在破产、兼并中也不能核销银行呆账准备金,中小企业结构日益恶化。此外,市场交易规则缺乏,市场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部门执法不公和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致使中
小企业经营困难重重。
3.服务不到位,活力受阻。一是政府服务错位。一方面,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仍 沿用对国有大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具体表现在:仍以政府为主,尚未转向以社会为主;
行政干预多,政府服务少;政府直接操作多,行政监督少。 特别是一些地方仍采取政府部门直接操作方式,以财政贴 息、财政担保等形式,变相从事财政周转金业务。另一方面,政府服务仍偏重于大企业大集团,进一步加重了政企不分的状况。政府对大企业大集团身份而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身份而言,只是“裁判员”。政府的职能尚未转到限制大企业垄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上来。二是社会服务缺位。我国现有的面向企业的中介机构,大部分属于“吃皇粮”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都在一定程
度上行使着相应的行政职能。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提出大力发展中介机构的要求后,中介结构特别是注册会计 师、律师事务所等得到较快发展。但是,现阶段的中介机构
从总体上仍是以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中小企业的社 会化服务体系特别是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融资服务、税务代理、记账代理等尚未形成。
4.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由于机构改革特别是地方政策机构改革尚未到位,在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设置上,仍按照所有制、城乡、行业等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科技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类别并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如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委、财委、私营经济发展局等。由于体制尚未理顺,“六龙治水”现象非常严重,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致使口径不一、争抢推诿、管理分散,中小企业无所适从。在项目审批、产品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职责不清、多方插手、重复收费,“三乱”现象极为突出。加之社会中介服务体制尚不健全,也造成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办理商务出国环节多、效率低,往往使中小企业坐失商机。
1999年3月,全国人大进行修宪并重新确定了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但是,各部门各地区仍在执行的许多文件仍存在与宪法不一致的规定,特别是有很多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性规定。据上海市统计,目前仍在执行但与宪
法规定有矛盾的各种文件共有360件,其中地方性文件有160 件,属中央部门的文件200件。这些文件需尽快加以清理。
5.产权不清,缺乏动力。由于政策不公、行业限制,个体私营企业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现象普遍。据调查,上海市“假集体”占全市集体企业的20%左右;泉州市乡镇企业中有相当部分为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产权不清,一些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愿做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受人为限制。除上述企业的外部问题外,就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存在企业体制和组织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盲
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
三、建议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应加强立法,解决中小企业管理上无法可依的问题。企业转换机制,政策转变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企业撒手不管。相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做出很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指导、服务等工作。我国政府虽然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一样,对于中小企业的管理也是部门分割,因此造成“政出多门”,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由于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由此形成的有关政策,不是使中小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解决中小企业在管理上
无法可依的问题,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目前,我国几 乎无一点优惠政策可言,所以,应当尽快制定中小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以使得对中小企业的援助走上法制轨道。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明文废止或修改与宪法修正案不一致的、
过时的、歧视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快制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尽快下发《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形成有利于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研究制订降低开办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限额、实行中小
企业简易破产清算程序、统一进出口方面的国民待遇等具体政策。尽快解决私营企业戴集团企业、乡镇企业等“红帽子” 问题和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问题。
2.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为其解决资金方面的困难。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资金政策上给予优惠。一是政府直接资助。对于下岗职工,凡自主开业的,政府应按其所带的就业人员,直接给予资金资助。这样,等于失业救济金转为生产资金了,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二是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议以地级城市为基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城乡待业人员就业的奖励。基金主要由失业保险金、国企再就业资金、出售国企所得和市县财政解决,
中央和省财政给以一定支持。三是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 惠。可以采取无息、贴息、低息等各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开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国有银行在完善个人贷款风险终身制的基础上,建立鼓励贷款的激励机制。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特别是信用保证贷款的利率下浮幅度。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四是在税收方面优惠。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本性投资,其投资额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40%至
8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开办中小企业的,其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增值税)可以从被投资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个人所得用于创办中小企业和再投入的部分可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老、少、边穷地区和下岗职工自主就业的,以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出口产品生产、挽救古老手工技艺的生产等,应在一定期限内减税或免税;对于应纳税但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缓交。第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应针对目前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的渠道不多、形式单调的问题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的准备金制度。垫底资金有三个来源:财政拨付;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从中小企业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准备金。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换代,支持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但必须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二是建立中小企业银行。鼓励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股东、以企业互助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互助合作银行。其职能主要是为了小企业融资,在法律上对中小企业银行的资金投向
应当作规定,即其主要部分应当用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 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步伐,在总结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等国和台湾地区的成功做法,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四是组织中小企业建立资金互助会,中小企业缴纳一定的入会资金,就可以得到远远大于入会资金的贷款。五是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深、沪两地上市,选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以共担风险方式联合发行企业债券。在东北、华北、西南、西北
地区各选择一个有条件的城市进行组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或产权交易市场的试点。
3.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应当将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即成立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这些组织应当具有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政府应通
过改革,将相关行政职能逐步转化为服务职能,转移到这些 组织,形成“小政府,大服务”的格局。其次,应吸取国外经验,实行咨询服务补助制度。再次,政府和各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等,应为中小企业牵线搭桥,在开展专业化协
作、产品销售、融资、进出口业务等方面,成为中小企业的 “红娘”。手工业合作社是中小企业的最为典型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4.理顺中小企业工作体系。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尽快改变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和体系,取消现有的按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管理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逐步实现从以政府为主向社会为主、以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以操作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
5.为中小企业发展培训人才。中小企业的力量不足以实 现在职人员的自我培训,必须有政府和社会的帮助。目前, 在中小企业,无论是经营管理的高级人才,还是从事各种专业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专门人才,都远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
的要求。应当发挥高等院校、各种社会团体的作用,以函授、 组织培训班、代培、专业指导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培训人才。在我国,不仅大中型企业人浮于事(包括一些专门管理人才
和工程技术人员),就是国家科研机关等,都有不少人无所事事。因此,可以放宽政策,让这些人走向社会,开办中小企业。同时,应当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为中小企业培训人才服务,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资助。
6.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小企业的优 势在于竞争,但必须是公开、公平的竞争。所以,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形成中小企业游泳的大海。在中小企业的开业登记注册方面,应当降低条件,简化手续,减少费用。能够放开的行业,应当通过改革,打破垄断,尽早放开。凡允许国外企业进入的行业,就应当允许私营和个体企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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